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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动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有关政策建议 |
据中国科技金融协会1999年7、8月份的调查,全国共有92家风险投资公司,74亿元风险投资基金(不包括外资风险投资基金约3亿美元),政府投资约占总投资的80%。由于缺乏总体战略规划,出现大量功能异化的现象。目前,真正用于风险投资项目的实际投入不足10亿元人民币。从潜在资金来源分析,我国已有6万亿元的银行存款。1997年全国基本养老保险的滚存余额上升到700亿元(随着社会保障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推行,养老基金的数额会越来越大)。1998年,全国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达1080亿元。采用有效的政策手段引导这些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意义重大。
目前,我国基本不存在风险投资亏损和技术开发等方面的政府补贴,建议在“国家科技创新基金”、各地科委的科技三项经费等类似项目中按一定比例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风险投资机构提供资金补贴。这种资金的总量并不大,但会对民间资本有较好的示范和导入作用。
各地的政府出资,可借鉴美国小企业投资公司的历史经验,以权益方式为主进行运作,以避免风险投资机构在高负债压力下转向中后期投资;同时,可以考虑仿照小企业投资公司的匹配模式设立混合型基金,以吸引民间资本。非常重要的是,政府不应该干预风险投资机构的决策。
在税收方面,首先,要消除风险投资机构和资金提供者双重征税,对有限合伙制立法或采用我国台湾地区的方式都是可行的手段。其次,通过对个人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进行减免,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具体可以参照英国《风险投资信托法案》和《企业投资计划法案》,对于向风险企业直接投资和通过风险基金间接投资方面的税收实行减免。在发展初期,可以着重对风险投资的资本投入进行税收激励;而在行业成熟以后,可以仅对投资成功的资本利得加以税收激励。其三,加大对风险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目前,高科技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不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特区,现行的免二减三,应该在免税年限上延长。增值税造成了高科技产品高附加值高税负的不合理现象,这在软件等行业中表现特别突出,应该予以减免。
在贷款信用担保方面加大力度,这方面我国已经有一些成功的经验,如1996年成立的武汉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总资本3000万,政府出资1770万,担保费率为1.2%一3.6%,目前的信用放大倍数为2,即银行按公司存款的200%作为向担保企业发放贷款的总额度。其累计担保额达到8600万元,共计为24家高技术企业提供了担保。类似的机构国内还有许多,作为引进银行资金的主要手段,这种方式应该大力推广,推广时应注意确立单笔最高招保金额和适宜的担保比例以控制风险。
在机构投资方面适当放松管制。目前,我国已经允许保险公司以5%一10%的比例进入股市,也可以考虑允许其以一定的比例将资金投入风险投资领域,还可以考虑放开养老基金按2%一5%的比例进入风险投资领域。
进一步明确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的地位,加大国家对孵化器的支持力度。各地现有的100余个孵化器,目前普遍存在着地位不明、权责不清、资金缺乏、功能不足的问题,真正能够进入良性循环的很少,大多处于闲置或部分闲置状态。鉴于这种状况,政府对孵化器要有明确的政策。具体来说,一是要解决其目前既不像政府事业单位、又不像商业机构的身份含糊的问题,将孵化器定位于非营利性的、独立经营的服务机构。二是要对孵化器给予支持,包括政府对孵化器给予经费资助、提供税收减免等,在孵化器的运作机制上也应进行制度创新。三是要加强对孵化器的指导,强化其功能,将现有提供场所、后勤服务和法律咨询的服务范围,进一步扩大到技术市场的可行性研究、管理指导、寻找投资伙伴、提供实验设备等方面。
在环境培育上,首先要尽快制定与风险投资相关的法律,如《风险投资法》或《风险投资管理条例》,规范风险投资运作,并制定对风险投资公司的激励性政策和相关管理办法,如资本注入政策、税收减免政策、风险补贴政策,以及有关风险投资公司的创立、权限、投资运营、风险转移等方面的管理办法,确保资金筹集、项目选择、资金投放运用、积累增值等环节的顺畅进行。其次,要建立退出机制。高科技板块应该尽早推出。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应该采用核准制而不是审批制。对于高科技企业的海外上市应该支持,降低其上市门槛而不应设置限制。同时完善资本市场,特别是产权交易市场,使风险投资的收购兼并等退出方式可以较容易地实施。有关可转换优先股的法律应该早日制定,必须允许风险投资机构通过可转换优先股这种工具对未上市的风险企业投资,在企业上市时允许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上市流通。第三,目前我国规定无形资产入股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35%。此规定不符合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日益成为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现实,有必要改变对无形资产作价的限额规定。无形资产入股比例主要由高新技术企业家与风险投资家自行协商议定,也可专设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不必硬性规定无形资产的上限。同时,对于股票期权等要尽早出台相关措施,如有关库藏股、股票回购、股票期权占总股本的比例限制的问题应该尽早明确。第四,应该采取政府采购和产业扶持政策,支持高科技产业的发展。我国目前每年有上千亿元的政府采购支出规模,但采购制度主要立足于节省行政开支和防止腐败,较少考虑从需求拉动的角度对高新技术产业支持;应该明确在性能价格比基本相同的情况下,政府采购优先购买本国的高新技术产品。在具体行业方面,可以借鉴印度发展软件业的经验,对软件业等行业实行零关税和免征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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