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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的现状与建议
  首先对我国正在运作的两个风险投资机构进行介绍。
(1)沈阳科技风险开发事业中心。
沈阳科技风险开发事业中心(简称沈阳市风险中心)是一个事业型风险投资机构,成立于1992年,注册资金1500万元方式主要有:
①为沈阳市中试基地建设提供贷款、担保、贴息、垫息。
②利用风险基金对科技风险项目投资。
③实施长期抵押贷款3—5年,保底分红。
④对一些技术较成熟、市场前景明确,但又不具备银行贷款条件的风险较小的项目实施短期借款。
沈阳市风险中心的项目来源主要依靠与当地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各工业厅局、开发区及县、区科委建立的长期固定联系,并以科委八大计划项目及列入国家火炬计划的项目和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为重点,进行搜集、筛选和培养。风险中心的项目实施程序是:先由中心筛选、调研、论证,编写年度风险项目计划上报科委,然后由科委进行多次论证,最后批准立项,下达计划。计划下达后签订合同、下达资金,并派专业工程师跟踪管理,回收利润。沈阳市风险中心对内部的10余名工作人员实行工作目标和效益指标双重管理制度,以此为依据兑现每月综合奖、岗位奖、效益奖,对有特殊贡献者实行重奖。
(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简称高新投)是企业型风险投资机构,成立于1995年,是由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科技局、计划局、经发局共同筹资的独立法人企业,资本金为l亿元。该公司的主要服务对象是:符合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和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办法》的企业和项巳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企业,以及列入国家、省、市高新技术产品开发推广计划项目和国家技术先进改造投资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和工业性试验计划项目、市重点科技开发计划内的项目。
高新投的经营方式是:对上述企业和项目进行投资、贷款、担保、评估论证和咨询服务等。到1997年初,公司累计提供服务资金5亿多元,其中担保资金是4.45亿元,周转资金l 亿多元。而1998年其资本金增加为4亿元。
根据对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现状的分析,目前我国风险投资机构存在的问题如下:
(1)资金来源有限,没有充分利用包括个人、企业、金融或非金融机构等具有投资潜能的力量来共同构筑一个有机的风险投资网络。
(2)投资工具落后,以贷款、担保为主,权益投资也只有普通股一种形式,收益与风险不匹配。
(3)报酬机制不合理,虽然采取奖金与效益挂钩等办法,但没有使风险投资家的努力创造出的价值获得充分的补偿,不能吸引和留住有经验的人才从事这项工作。
(4)缺乏撤出手段,绝大部分投资滞留在被投资企业中。这主要是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还不完善造成的;但除了上市、柜台交易以外,还有兼并、私募、管理层收购等许多被广泛使用的退出手段没有加以利用。
以上这些问题,虽然与我国经济发展的水平落后、市场不完备、法制不健全、信息交流不畅、专业人才缺乏等有关,但是,在风险投资机构自身的组织结构设计上也存在着缺陷。 主要表现为对风险资金的经营管理相对不独立,不能完全以市场机制为导向;对经营者的约束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行政关系、激励和约束不对称等。
下面将国内这两种常见的风险投资机构形式作具体说明。
(1)事业型机构。
它实际上是政府的一个部门,具有子公司型风险投资机构的特点。由于多年来政府一直是权力和信息最集中的机构,信誉较高,所以事业型机构的优势是有政府的支持,资金和项目来源都有一定的保障,而且能够保证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方向始终不变。但其不利之处是在资金的投向和风险项目的选择上受到诸多的限制,经常会为了实现政策性目标而导致资金使用效率的降低,不利于风险投资的滚动发展。另外,由政府部门作为风险投资的主体,其内部的经营管理无法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轻则人才流失,重则营私舞弊。
(2)公司型机构。
在我国,公司制是最为常见的一种组织形式。由于公司型机构必须严格遵循《公司法》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运作比较规范,因此投资者对它更有信心。公司型风险投资机构在资本运作及项目选择上受到的限制较少,具有比较大的灵活性。它的缺点正如前述分析表明,在风险投资这个信息高度不对称的行业里,代理问题是不可避免的。出资者和风险投资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在公司型机构里得不到有效的控制。这样的组织结构使投资者既要承担高风险,又要面对代理成本使其应得收益降低的威胁,长此以往,他们将失去对风险投资的兴趣。
有限合伙制是最佳的风险投资组织形式,可以较好地解决代理成本和激励监督的问题。但我国对于有限合伙制还没有立法规范,对法人成为合伙人存在限制,这样,机构资金的进入存在很大障碍。可以考虑通过税收减免的方式,对风险投资机构消除双重征税;而在运作模式上,可以借鉴有限合伙的业绩相关的报酬机制和有限期限的约束机制。与此同时,立法机关应该加快有限合伙制的立法,推动我国风险投资机构向有限合伙制转换,为最终政府基金逐渐退出、民间资本逐渐进入做难备。
基于上述分析,在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初级阶段,现有的风险投资机构组织模式存在着一些明显的局限性和弊端,但完全照搬国外的做法又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需要设计出适宜的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使其既能体现出有限合伙制的一些特殊优点,又在我国现存的客观条件下可以被接受。从长远看,我国最终应该建立以有限合伙制为核心的风险投资机构,可以考虑按以下三步发展。
第一步,对于目前国有资本为主的风险投资公司,从制度设计的角度看,在双重征税、以业绩激励为核心的报酬机制和以有限期限为核心的约束机制等方面,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并没有绝对的对立和不可调和性,可以通过低于市场价格的薪水支付,承诺投资连带责任,并要求投资经理逐步投入一部分资金作为风险投资公司的股本金,按投资收益的一定比例提成作为奖励,来设计激励和监督机制。同时,应拓宽资金的来源,避免资金来源单一化造成的风险集中,1998年以后成立的几家公司已经体现了这种特点。必须注意的是,风险投资公司不可以将风险资本投入股市,以避免发生中创公司失败事件的再次发生,从而打击我国的风险投资事业。
第二步,大力发展风险投资咨询与管理公司,为国内外投资者评估和推荐风险投资项目,并接受投资者委托,对项目进行管理。这样,风险投资公司仅用少量的资金就可以启动项目,避免风险投资公司在先找钱后找项目的情况下,由于资金闲置的压力造成其管理者不是匆忙作出决策,就是将资金用于放贷、炒股或进行期货买卖。咨询与管理公司的具体运作可以借鉴有限合伙制资金募集的承诺制和微观激励机制。当这些公司积累了经验,逐步培养出作为一个风险投资家或一般合伙人应该具有的能力和声誉时,可以向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逐步转化为有限合伙形式的风险投资机构。
第三步,大力发展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基金。这时政府监管体系已经得到完善,风险投资的法律和制度体系已经确立,高素质的基金经理人即风险投资家的人才储备已经比较充足,在投资者(有限合伙人)和基金经理人(一般合伙人)这两个领域可以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开放。基金的来源应以私募为主,主要面向机构基金。